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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是一位优秀律师?官方的评奖

What Makes a Good Lawyer?
The Official Awards


by Roderick O’Brien 山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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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大众对本刊有更深入、更具体的了解,本刊从过去的期刊中选出部分文章供下载试阅。
  自去年(2004)起,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旨在强化律师专业操守、规范律师专业行为的教育活动,近来被曝光得愈来愈多的部份律师违反专业操守与纪律的问题获得了处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行为也得到了标准化,在这一基础上,自律、监督、检查、行业准入与评价体系得到了强化。(1) —段正坤(司法部副部长)

其次,由于在重建中国律师体系的阶段将门槛设置得太低,律师的整体水平还远未达到理想,许多律师知法犯法,还有一些律师在执业时无视职业操守,从而玷污了整个法律业界。值得强调的是:律师教育欠缺一套系统化及制度化的组织,而且有相当多的律师已经有很长时间未受任何约束了。(2) —高宗泽(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怎样算是一位优秀律师?
司法部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这个问题有他们的看法。通过他们的报告,我们找出了在这一日益蓬勃的行业里堪称表率的那些个律师,借着审视关于他们的一些掌故,我们或可归纳出用以衡量中国律师在其专业生涯中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但读者必须明白这一点:提出这套判断标准的是司法部及其扶持之下的全国律师协会,而不是法律服务的使用者。

洞察衡量律师良窳的判断标准的另一种方法是去看阴暗面,考察律师因为不符职业操守、不诚实或无能而被惩处的案例。虽然的确存在对于这类律师加以惩处的案件,但它们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所针对的是被聚光灯照耀着的那些律师。

“双好” 运动
2008 年一月,全国律师协会展开了新一轮全国优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活动,它所公布的评选标准相对简单,我们可以藉此窥见该协会心目中的 “优秀律师工作” 的大概模样:(3)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 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
3. 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 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全国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 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 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 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7. 具有 5 年以上(含 5 年)执业经历。
评选结果将在 2008 年七月公布。
不过这项评选并不是凭空出现的新鲜事,而是建立在对于“怎样才算是优秀的律师?”和“怎样才算是优秀的律师事务所?”这两个问题所提出的许多公开的答案之上的。自从二十多年前法律服务业重建以来,司法部与全国律师协会曾尝试用许多方式去回答这两个问题,以下,我们将把关注焦点置于这些回答当中的一种—律师的操守标准—之上。

公务员
我们先从回顾律师算是公务员而律师事务所算是国营单位的那个时代开始:当时,褒奖律师的方式与褒奖其它公务员的方式类似,基本上是以升迁做为褒奖,1987 年的规定让我们得以管窥此一行政层级体系。在当时,律师从最高的第一级到最低的第四级共被分为四个层级,以下还有第五级的律师助理,这一体系由司法部在相应层级设立的委员会来管辖—升迁到第一、二两级是由省级的委员会决定,第三级由市级批准,第四级由县级批准。虽然这套规定在某些方面规定得相当详尽,但却在律师职业操守这一层面上未置一词。不过,在下达给该部所建立的五所律师事务所的一份文件中,司法部倒是准备了执业准则,该执业准则的第五条规定:律师的任用或升迁,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六个项目来进行测评:(1)政治表现、(2)工作态度、(3)学历、(4)特殊能力、(5)工作绩效与成果、(6)外语水平,并对每一个领域都做出了详尽的说明,比如“政治表现”这个项目的测评标准是:“申请人能不能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尊重国家法律和政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及申请人是否热爱这项专业工作并拥有良好的专业道德。”

司法部评级
在大多数律师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的私营经济从业者的现代,司法部仍旧遵照四级体系来对律师进行评级,但这些评级所依据的标准却并不清楚,在2006 年版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编委会编,北京,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中的律师工作报告或许给了我们一些指引…


[ 谢谢试阅,如欲阅读全文,请订购本刊。]


1. 段正坤,“中国法律专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律》,2005 年 6 月,第 59-62 页。
2. 高宗泽,“回顾与展望中国的法律行业—与中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讨论中国法律行业发展报告”,《中国法律》,2001 年2 月号,第 56-59 页。
3. 此处的清单是一份摘要,全文可参见:http://acla.org.cn/pages/2008-2-18/s42961.html


山显治,澳洲律师。1994-2005年间,他曾于中国多所大学执教。现时的研究领域包括中国与澳洲的法律伦理及国际人道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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