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 2004:
文化与法制 中国法制史可以由三部著名法律予以约略显示,它们是《大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尽管很多世纪以来,中国曾经多次出现诸侯割据的局面,或者被非汉人统治的时期,但是中国法律的基本要素还是相对稳定的。 但是,这三部著名法律处理的只是刑法方面的问题,它们似乎没有谈及民法。然而,国家的法律秩序极大地保护了家族的内部秩序,任何对家庭或对私人财产的侵犯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法制体系的稳定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从而也就确保民众知晓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不过,这种稳定性必然带有僵滞的一面,也就不可能适应由剧烈变化的世界所带来的激烈变化。在欧洲,那些摧毁罗马帝国的野蛮民族所带来的法律呈现出一种新而粗鄙的面貌,基督宗教信仰的人文原则只从某种程度上对其进行了中和与改良。 在中国现代时期,中国革命剧变之后及邓小平现代化进程之始,法制的重新确立工作在全国方兴未艾,并且被视为确保现代化成功的一种手段。然而,在此发展过程中也并非没有遇到困难。 最近,中国之加入世贸意味着中国在许多方面都与国际团体会有越来越多的接触。因而,中国之法制体系似乎正朝着国际标准前进。本次研讨会的议题将围绕下面这个中心展开: 中国的价值体系与法制 下面是关于研讨会之深化研究的一些建议: 西方历史中文化与法制的关系是怎样的?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 “法治”这概念源自西方,那么这个法律概念是否能够在吸收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而融入中国社会呢? 中国的“法治”是否会与西方一致呢? 研讨会召开日期 : 2004 年 11 月 24 、 25 、 26 日 研讨会召开地点 :澳门旅游学院启思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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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6-03 |